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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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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双方到场,至少一次到庭,其他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不到场,但也要本人出具书面说明,说明关于离婚的态度。具体程序如下: 1.起诉。 2.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调解。在审理离婚材料后,法院不会立即进行庭审,而是在庭审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会开庭审理。 4.开庭审理。 5.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会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以上情况的证据。
原告:彭xx,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师,住xxx号。 原告:苏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苏xx,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x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号面积为120平方米xx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彭xx系被告之母,原告苏xx系被告之父,原告苏xx及苏xx系被告之妹。原告苏xx为城镇户口,年,彭xx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苏xx及苏xx和被告苏xx共一户,系农业户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苏xx、苏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苏xx及苏xx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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