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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完全转让的话,债务责任就由接受债务的人完全负责,债务人变为接受债务的人,也由接受债务的人来负责偿还债务。代偿的话,是由接受债务的人来负责偿还债务,但是债务的主体仍然是原来的债务人,如果出现问题,诉讼的对方当事人仍然是原来的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债务转让,除债务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外,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才有生效。 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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