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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执行申请的法条有: 1.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说明了几种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会裁定不予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如下: 1、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不清楚; 三、主体不合格;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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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人民法院驳回仲裁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4.小额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在申请的期限内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驳回执行申请,是指立案后发现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执行申请条件,法院裁定对执行申请予以驳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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