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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表现有哪些

2021-10-27
驳回执行申请的适用,与不予执行不同。驳回执行申请适用于立案时本不符合立案条件,却被法院立案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适用于以下情况。1、执行依据不明确支付内容和支付内容。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给付内容不明确,包括义务履行的主体不明确和给付标的不明确,因此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行为履行,当事人却要求对方进行金钱给付,申请内容于法无据。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的法律文件因其效力呈现不确定性,虽然没有执行性,但这种不确定性的障碍在确认其效力后可以消除,法律文件生效后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故当执行阶段发现执行依据未生效时,采用驳回执行申请为宜。4、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根据一件事不重要的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8条,对于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本法院立案的,发现执行时应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相关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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