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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如下: 1、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不清楚; 三、主体不合格;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1、主体不合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接受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到事件后发现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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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这是我的回答:回诉讼请求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它表明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自否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虽然维持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维持判决无法替代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B《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驳回原{诉讼请求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形下,只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能适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决。(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属于合理性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人以一种错误的司法导向。而采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就能既保证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为的不良影响,并且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被诉行政机关也应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其内容或效力。如果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作出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废止。如果判决维持,就为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设置了障碍。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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