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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是规定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单位搬迁是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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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外一个城市,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在一个城市搬迁,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解释指出:本条的‘客观情况’是指不可抗力或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裁员的客观条件。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终止规定,但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可视为触发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当时签订的各种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表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通知工作地点会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未来的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征求每个员工的意见,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要搬迁员工不去,如果公司因此依法与员工解约的,不要支付赔偿金,但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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