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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一些方法: 1、支付转让型; 2、债务重组转让; 3、非货币型等。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一些方法: 1、支付转让型; 2、债务重组转让; 3、非货币型等。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须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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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 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1、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2、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3、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 4、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 5、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权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
第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第 二、客体方面的限制。 第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 第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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