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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除人身伤残、死亡外,都是以补偿原则为基本原则,即你损失多少,所有保险合起来最多只能赔偿损失金额,不能保险得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会存在重复投保可能的事故类,如人伤,保险公司会咨询是否有其他保险公司。有时也可能部分损失这个险种不能理赔,其他保险可以。有时会好处理,会协商下,区分费用找哪家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你相对省钱、省事点。
一般一辆机动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出险后如何赔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起期在前的有效,在后的解除,保险公司应全额退保费。依据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该规程规定,保险公司应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投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并规定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我们认为,两个保险公司都得赔付,理由是两个合同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两个保险公司都应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受害人,保险公司如果旅行了告知义务,相当于把不能重复投保,即使多投只能获得一份保险的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来才具有合同的效力。否则因为《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是保险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对外是无效的,它只能约束保险公司。法官判案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因为该规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连规章都不是。法院判决一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规章。试想如果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投保人还会投保吗?除非投保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重复投保强制保险的,在保险期间,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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