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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终止基于以下情形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
承揽合同是不能随时终止的,但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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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是违约终止,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终止,即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终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弟 一、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第 二、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第 三、双方间的债务相互抵销; 第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第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第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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