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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变更。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18岁以上的人需要更名时,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更名登记。市民申请改名时,必须持有以下证明资料。资料不完整的话就不能改名。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2、父母离婚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必须提供离婚证明书的手续,经父母双方写协议书签字同意。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资料等。
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改名申请。成年人改名程序是:先报申请去派出所的户籍科,写明理由,由什么名该什么名.再去居委会开证明,你是他们辖区的居民.再去派出所的犯罪科开你无犯罪证明.3份资料一起起交户籍警,如理由充分,7天左右会被批准。改过户口之后,办理新的身份证。如果还未成年,只需要拿户口簿去更改一下,很快很方便。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的各种证书、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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