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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无效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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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况;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增加责任,限制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对方造成人身伤害;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且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8、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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