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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护人变更方式: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请求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要求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的原因是:原监护人...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的方式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其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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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当精神病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的职责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确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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