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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就会自动删除,这个不是永久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当事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就会自动删除,这个不是永久性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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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期限是两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的期限。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并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而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失信人名单,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的。
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将自动删除,不是永久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不诚实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有关信息:(1)全部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人确认履行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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