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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
1、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如果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如果在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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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如果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如果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 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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