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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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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者、第三方服务机构。关于收益分配,主要在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进行。 股票投资类基金的收益分配通常有一定的模式,基金最终按以下顺序分配收益 第一步:预扣管理费、管理费、运营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步:返还投资者本金 第三步:支付各投资者预期的基准收益 步骤4: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馀收益,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配剩馀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5、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6、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二是适度拓宽退出方式,鼓励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在岸化。鼓励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境内设立机构,或与境内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允许其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资本退出,从而促进我国本土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在规范操作并避免国内税收、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可适度放宽境内企业以红筹模式到境外上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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