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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尽量早安排,避免挂牌或上市前突袭入股,造成不必要的解释说明。实践中,大多企业倾向选择股改前有限公司阶段实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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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尽量早安排,避免挂牌或上市前突袭入股,造成不必要的解释说明。实践中,大多企业倾向选择股改前有限公司阶段实行。需注意待股改基准日确定后公司股改前,应保持公司股本总额的不变,即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不可作增减资处理。
《公司法》第十四十二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员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的5%,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益中支出,收购的股份也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公司法》强制要求公司员工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因此对企业干部定位中长期激励的股票激励没有什么意义,适用的也很少。至于限制性股票,如果目标股票的来源是库存,即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则根据《公司法》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目标股票的来源是增即通过方向性增发获得股票,实质上是方向性发行,参考现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和股票系统方向性增发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目标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是企业为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实施的长期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应把握四定:定量、定人、定价、定时定量:确定持股载体的持股总量和计划参与者的个人持股数量。上市公司所有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目标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激励对象通过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司股份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非上市公司可以参考这一规定,但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定人:确定哪些人参与持股计划体系。激励对象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定价:确定持股载体和股权计划参与者的认购价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行权价格或价格购买,而非上市公司定价通常以净资产为参考,激励对象的转让价格一般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定时:确定股权计划参与人持有股权期限,在确定股权激励中需要把握几个时间概念,比如授权日、等待期、有效期、行权日、禁售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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