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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廉租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范围的通告》,其中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首次被纳入廉租住房配房保障范围;同时,今年该市安排的7500套廉租房已开始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5日。此前武汉廉租房配房租赁只针对城镇低保无房家庭,而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只能享受租金补贴。11月2日,武汉市政府关于《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修订意见决定,2016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对象由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扩展至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昨日发布通告规定,申请廉租房配房租赁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满足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2、家庭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400元以下(含);3、家庭现无房(无自有产权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满足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准备住房保障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无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需申请廉租房配房租赁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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