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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管理策略

2024-12-07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清偿责任的。不过,如果公司的股东、高管等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这些股东、高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正常情况下,一般来说,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承担,与股东无关。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可能会由股东来承担。这些情况包括: 1. 股东出资不实。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或者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股东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过,在诉讼中,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法官或律师可能会查询相关文件,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 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减少。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即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3. 其他情况。包括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造成债务;股东挪用公司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者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等。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高管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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