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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应当进行强制报废。根据法律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经修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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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报废条件如下: 一、达到了规定的使用年限了;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公共汽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通知汽车所有者注销登记。5、运营车辆转换为非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全部按运营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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