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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孩子上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部门出...
小孩上户:到你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籍民警你要上户口,带好申请材料,如下: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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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程序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收养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2、收养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给孩子户口的方式是: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登记。
给小孩报户口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小孩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小孩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小孩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小孩的父亲、母亲的书面申请,父母的户口性质、民族等不同的,须明确小孩申报户口性质、民族等;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书》; 3、小孩父母的结婚证及复印件(父母亲户口在同一处的可免); 4、小孩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 5、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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