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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合法生育的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已废止。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另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废止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改为合法生育的,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我国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妇奖励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第25条市民晚婚晚婚生育,可以获得延长结婚假期、生育假期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条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修正为第25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因此,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晚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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