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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
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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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海关监管货物从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国际转口贸易;(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四)国际中转;(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六)商品展示;(七)研发、加工、制造;(八)港口作业;(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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