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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包括一般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区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发生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涉外合同诉讼管辖有以下规定: 1、涉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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