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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利益包括下列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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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此外,如果被许可人以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金某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科艺音像出版社以其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理由而否认金某表演者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金某的表演者权中有一项就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因为通过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形式,往往会影响表演者对同一节目进行再演出时的经济收入,而且在这种扩大发行范围的过程中,音像制作与出版发行者均可获得利益。为了协调作品传播者之间的相互利益,法律师规定了表演者也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依照《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科艺音像出版社虽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得到了大地艺术专题片制作公司的授权,但并没有征得金某的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就擅自发行是侵犯金某表演者权的侵犯行为。
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利是民法领域中著作权的一种,是民法中对于表演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确认。表演者权利分为两种类型: (一)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也称姓名受尊重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其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类似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相同,表演者可以署名、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艺名。不同艺术形式的表演的署名习惯不同,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 (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称和姓名; (2)有些节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 (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 (4)通过字幕在屏幕上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也称表演受尊重权,类似于著作权中的尊重作品权。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出来的艺术作品中的形象,即便是人物形象也不同于表演者的本来形象。 (二)财产权利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的财产权利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凡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可能对著作权人利益产生影响的各种利用表演者的表演的各种行为均应该属于表演者的财产权的范围,其根本原因是表演者的表演和创作、表演者权和著作权在性质上的基本一致。
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在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如果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可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 4.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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