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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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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决议,或者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原因;(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五)回购后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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