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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本...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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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 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主观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客体 从犯罪客体上看,该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 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4、客观表现 从客观方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者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吸烟睡觉引起火灾,暖气烹饪用火不小心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自离职的情况下,在生产申请违反作业或强制违反他人作业引起火灾的情况下,分别构成忽职守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火灾不是行为者的火灾行为引起的,而是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火灾罪。其次,行为者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严重伤害、死亡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只有火灾行为,最终会导致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不构成火灾罪,是一般的火灾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由火灾行为引起的,即与火灾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一特点是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火灾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发现火灾是由人无法抵抗或无法预测的原因引起的,如雷击、地震等火灾是事故,与犯罪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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