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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1-10-22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者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吸烟睡觉引起火灾,暖气烹饪用火不小心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自离职的情况下,在生产申请违反作业或强制违反他人作业引起火灾的情况下,分别构成忽职守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火灾不是行为者的火灾行为引起的,而是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火灾罪。其次,行为者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严重伤害、死亡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只有火灾行为,最终会导致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不构成火灾罪,是一般的火灾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由火灾行为引起的,即与火灾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一特点是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火灾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发现火灾是由人无法抵抗或无法预测的原因引起的,如雷击、地震等火灾是事故,与犯罪问题无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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