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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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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注意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该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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