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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管制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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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管制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一)制定本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二)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单位的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材;(四)选拔、聘任、培训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六)检查本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所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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