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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
收购流程:1、确定收购意向(签署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4、对目标公司进行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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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购,没有问题; 所谓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为取得或巩固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控股或兼并)而大量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人称为收购者,被作为收购目标的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也叫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不同的分类: 1、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 根据收购所要达到的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强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控股收购是指为达到目标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入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标公司相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兼并收购是指为达到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购入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绝对多数乃至全部股份,从而持有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 2、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根据收购要约中对收购所要达到的持股总数有无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全面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没有持股总量的要求;部分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有持股总数的要求,并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按比例接纳。 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为法律强制性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自愿收购是要约人按照自己的收购意愿发出收购要约,并按照在要约中确定的收购价格购入应约人的股份。强制收购是因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增持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负有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价格,收购应约人股份的义务。 4、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收购,称为场内收购;反之,则称为场外收购。场外收购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批准方可进行。 此外,根据收购者发出收购要约前是否与目标公司沟通,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根据收购所要控制的目标和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根据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收购、公开收购和自由竞价收购;根据收购的代价不同,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交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一)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人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的协议。 (二)持股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强制要约规则 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我国《证券法》对收购的强制性要约规定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不属强制性要约的规定的范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绝大多数都存有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而且这些非流通的比例往往大于流通股,尽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同权,但由于不能流通的缘故,国家股、法人股的实际市场转让价格往往要大大低于其流通股的价格。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又多限于国家股、法人股间的转让,其转让的方式往往是以协议转让或国家股的直接划拨为主,若没有此项规定,投资者一旦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包括非流通股),这就必须向包括持有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不仅增加了收购成本,使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的资产重组难以实现,而且即使发出了收购要约,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价格的巨大差异,也无实际操作意义。
被收购公司的股份由被收购方承担,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和变动,并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等法律义务。有关信息披露前,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和公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转让等。,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股权变动的,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司法仲裁管辖。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外部股票,即公司发行的外部股票持有的股票; 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是公司购买公司股票后未注销的部分。 2、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的。经批准进行证券交易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受到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限制。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通常不构成上市公司在商业上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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