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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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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 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条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排除: (1)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期限:60天、3日、5日、3个月 (2)受理 (3)审理:方式:书面复议 (4)决定:期限:60日。最多延长30天。 (5)执行:
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虽原则上“对口”设置,但各地也不尽相同故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机构的范围也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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