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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以下是对于关于行政复议的机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解答 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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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的确定: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是确立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基本准则。《规定》明确指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领导下具体实施行政复议监督工作。《规定》还确定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监督,有错必纠;客观、公正、及时、高效。 二是充分保障申请人申请监督的权利。《规定》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从保障申请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详细规定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等五种监督情形。并对每种情形行政复议机构的办理期限及告知期限,进行了30日或60日的规定,以此保障申请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复。 三是明确行政复议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规定》指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按照案件登记、分流办理、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四步程序进行操作。并规定,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对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就有关案件的核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全面、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主动履行案件监督处理决定。 四是严格划分行政复议监督问责情形。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收到责令受理通知后仍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收到责令恢复审理通知后仍不恢复审理、收到责令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知后仍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收到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后仍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配合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对相关案件进行监督核查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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