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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并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人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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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证券业务时,必须作出委托记录证券公司在代理客户的证券业务时,客户的委托方式有多种形式。传统的委托形式是书面委托形式。对于这种形式,证券法规定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置备这种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这种委托书比较规范,上面载明了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必要的事项,规定使用这种委托书,能够较好地保护广大投资人的权益。对于其他委托方式,证券法规定也都必须作出委托记录。目前,证券委托方式更多的是通过电脑进行无纸委托,即客户的委托指令直接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中并自动撮合交易。在委托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的主机之前,都先在证券公司的电脑上存入记录,以便计算佣金,并作为每日收盘后清算交割的对账依据。2.证券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委托记录为了便于客户查找委托记录,同时,也为了便于监督证券公司的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活动,证券法还规定,对于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条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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