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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多管齐下破解“执行难”: 要想破解执行难,不能单靠法院的力量,多部门联合、公民与法院积极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一方面,法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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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安置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和途径,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日前,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符合以下情形的,按因公牺牲人员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工)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因公(工)死亡的其他情形。
1、对方转移财产成功; 2、对方名下没有资产; 3、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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