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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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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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