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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弊端 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在其推行的十余年间行政复议成为行政...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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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弊端 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在其推行的十余年间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纠纷解决的重要渠道,行政复议系统由上而下,广泛地建立机构,完备人员,但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相应的弊端。 1.1独立性不足《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承担者,行政复议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职能的日常工作难以脱离,独立性难以保持。并且实际履行行政复议的机构因为从属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难以拥有独立的行政复议权。 1.2公正性不足首先,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本身属于政府部门的一个部分,其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难以保持中立不受影响;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要么是上级审查下级所作的行政行为,要么就由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其实质仍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并没有其他外部力量的介入,所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候很难保持自身的中立做到不偏不倚。并且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往往互有联系,“打招呼”“找关系”等屡见不鲜,公正性更是难以保持。 1.3专业性不足据统计,我国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有1.8万多个,但地方三级政府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仅有1532人,区县级人民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仅有0.2人,行政复议力量严重不足。另外,本就不充裕的行政复议力量因为政府部门的不同而被分散。而各个部门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各不相同,行政复议人员不仅要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还要对各部门本身的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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