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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规定,除了这些规定,其他权利不受限制。 2、《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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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院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已过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就有选举权。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选举法》第二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企业管理人员被缓刑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2008年开始施行的新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缓刑人员仍然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所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以下为劳动法三十九条原文: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主要是: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3)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4)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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