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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的法律:《公司法》、《商标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依照法律设立的公司,名称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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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二、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3、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四、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五、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如果该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则您的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具体还要针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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