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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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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权是可以变更的,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是: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变更的程序主要有:(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三)法官裁判变更。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1、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可以协议变更,也可以去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对孩子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是可以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但是应该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不能就变更监护人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变更。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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