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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房屋修建是需要主管部门书面许可的,如果修建的是宅基地,详细你可以查有关宅基地审批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用地标准】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1、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持土地证、房产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2、没有房产证的,如土地证上四邻清楚,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3、没有房产证,且土地证四邻不清的(四邻均为本主外墙根),需土地部门对土地证认定后,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4、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进入办理程序,并提供以下*:现状图、布置图、施工图纸、立面效果图。 5、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合的,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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