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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2021-10-23
外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使用者支付工伤保险费,个人不支付。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国农民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新招聘外国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当年的工资基数。外国农民工支付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支付工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汇率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相关文件执行。参加市工伤保险的使用者,其外国农民工在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使用者、位、地方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到保险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按市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规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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