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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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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化资源,实行道路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逐步拆除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扩展绿化空间,实现绿化资源共享。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敷设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害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定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城市绿化的,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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