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7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739人已浏览
8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