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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商标主管部门核实属实,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权利人错过商标公告期,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主管部门核实属实,宣告商标无效。
在我国抢注国外商标不合法,但是抢注国外商标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
1、不合法,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这样的注册商标被称为“恶意商标”。 2、虽然,《商标法》中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但是像这些“破洞”、“懒人”、“一脚蹬”这些网络通用名称,似乎并不在商标审查员考虑范围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恶意注册商标无效,只不过有点费时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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