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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打个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司...
1、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是总公司或者是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2、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存在着一个财产方面的因素关系,所以不论是在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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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方是分公司时,应如何起诉被告《公司法》第十四条 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虽然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诉讼主体的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有独立的缔约能力,但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分公司的法人承担。无论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以分支机构和法人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造成的责任都可以先由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可以由法人财产支付。当然,法人的财产也可以直接执行。事实上,分支机构和法人的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在法律意义上并不独立,所以实际上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是由法人承担的。
在签订合同时,分公司并非一定要使用子公司的公章来盖印,完全可以自己独立的印章盖印,而且印章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具备法律效力。分公司虽然没有可以承担起法人资格的代表,但同样也是拥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并且其活动范围受到子公司的调配,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在子公司授予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可以自由经营。自由进行对外合作和签订合同。分公司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将子公司的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若是事事都需要向子公司报备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是总公司或者是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存在着一个财产方面的因素关系,所以不论是在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还是其他责任承担的时候,都必须要存在这种公司,如果要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也是法律允许的。即便分公司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签订合同,也可以将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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