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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的性质相同,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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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通过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验后制作勘验笔录,作为获取证据的方法不但历史悠久,而且各国法律均有所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
勘验检查的范围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一、勘验检查,指的是监察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以发现和固定违法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二、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鉴定人,是指对诉讼中争议的专搜索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的机构或自然人。鉴定人需要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 勘验人是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是进行取证或固定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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