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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被告人或者犯罪人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依法关押人员的监管秩序。在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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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人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司法人员私自释放依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特别是司法人员,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拘留权。主观表现为故意。其中,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的,以本罪共犯论处。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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