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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充分掌握工程质量风险;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等实...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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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交付后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 1、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施工单位应在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施工单位应当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防御装备。第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涉及特殊设备和许多工艺、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对其使用安全负责。其次,是对安全投资的责任。安全投资是所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安全投入一般包括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投入、安全设施维护、维护改造投入、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个人劳动保护保健费用、事故救援处理费用等。正常的安全活动必然需要一定的投入,施工单位要保证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1、主要看监理单位是否尽到了监理义务,如果尽到了监理义务施工单位自行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否则承担责任。 2、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公司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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