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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下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做报销的原始凭证的意思以及如何进行库存现金的调整? 回答:白条抵扣的现象,是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开具的...
用借条、现金支票等凭证去充抵库存现金都是严重违反会计制度的, 就是“白条抵库”。 要用现金,该走什么流程就走什么流程, 该记账的必须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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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银行信用卡的一些活动。用银行的资金提前消费,享受免息期,这是一种理财方式。信用卡不是储蓄卡,存款在信用卡中不会结算利息。信用卡可以作为支付工具,通过商家安装的刷卡POS机或者网上支付平台,可以直接消费。银行还会给您提供各种形式的积分、打折、分期、抽奖、促销等活动。信用卡还是主要的国际支付工具,您可在境外以及国际网站上便利购物,再有您在出差住酒店,也只有信用卡可以为您完成酒店预授权。
浮动抵押设立后,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本条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库存产成品,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否则,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迫及的风险,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及其滞重,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但是,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第二,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第三,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具备这三个条件,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
就现行法来讲,公司是不能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些大家认为可以)说实在的,新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些是冲突。理论上也有冲突~仅就理论上的探讨我就不说了,有分歧!从法院司法实务来讲,我处理过一起合伙纠纷,但有一合伙人是有限公司,违反了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下判决的时候,公司法15条是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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