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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2020-01-06 1,09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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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在中国,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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