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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经营年限是指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公司法不规定营业期限,属公司自拟行为。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当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延续公司的经营期限,申请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也可以解散公司,申请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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